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4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467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邱芬凌律師
- 原告
- 丁○○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8年4月9日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4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8年4月9日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