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聲字第4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松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新莊郵局第二二三八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對相對人及其董事長甲○○所發新莊郵局第2238號存證信函,因相對人及甲○○遷移不明致原件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