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聲字第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陳世明律師
- 相對人
- 乙○○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潮簡字第6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8,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2。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600 元(後附計算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新臺幣\元)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土地複丈費用 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合計 5,000元 (計算式為:1,000+4,000=5,000)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4,600元 (計算式為:5,000×0.92=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