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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聲字第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聲字第7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相對人
乙○○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潮簡字第6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8,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2。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600 元(後附計算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新臺幣\元)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土地複丈費用 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合計 5,000元 (計算式為:1,000+4,000=5,000)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4,600元 (計算式為:5,000×0.92=4,6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聲字第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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