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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勞簡調字第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勞簡調字第6號

原告
甲○○
被告
琉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琉興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委任葉銘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撤銷葉銘進律師為被告琉興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琉興有限公司雖提出委任狀委任葉銘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該委任狀之法定代理人係記載為陳敏璋,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乙○○,依前揭說明,命被告琉興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撤銷葉銘進律師為被告琉興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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