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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361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361號

原告
墾丁南灣觀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大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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