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4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423號
- 原告
-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太勇輪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98年度潮補字第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7 月6 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潮州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 份為憑,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