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勞簡調字第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勞簡調字第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琉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琉興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委任葉銘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撤銷葉銘進律師為被告琉興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琉興有限公司雖提出委任狀委任葉銘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該委任狀之法定代理人係記載為陳敏璋,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乙○○,依前揭說明,命被告琉興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撤銷葉銘進律師為被告琉興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