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3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361號
- 原告
- 墾丁南灣觀海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