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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4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423號

原告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太勇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98年度潮補字第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7 月6 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潮州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 份為憑,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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