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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70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樹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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