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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救字第6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瑞發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受誣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罪嫌而受刑事訴追,伊雖執有265張支票,但遭法院扣押,未能屆期提示,故雖有財產,然無法自由處分。且伊於民國96、97年度除有股利所得各新臺幣(下同)3,000餘元外,並無薪資所得,名下雖登記有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璽投資公司)40萬元股份,但為不易變現之動產,此外並無其他不動產或較具價值之動產,伊早已窘於生活及缺乏經濟信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號著有判例。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同院89年度臺上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據本院調得之聲請人最近5年財產所得資料以觀,聲請人於93年度所得總額有1,755,585元、94年度所得總額則為591,160元,95年度至97年度雖無薪資所得,但聲請人持有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39股,於95年至97年,每年分別受領股利2,972元、3,917元、3,661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3年度申報核定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附卷可佐,又本院調查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集中市場交易價格,該公司股票於98年度9、10月份每股成交最高價各為82.80元、86.50元、最低價各為74.10、75.40元,成交股數達255,532,422股、252,175,414股,同年11月1日至11月23日之月平均收盤價每股為79.84元,且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布之98年11月26日關於上開公司零股交易行情單顯示,該日成交之零股達40,518股,成交筆數266,成交金額達3,281,958元,最後揭示買價每股81元,最後揭示賣價每股81.1元,有卷附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資訊表可佐,聲請人所持有上開股票雖係未滿一仟股之零股股票,惟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零股交易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證券經紀商以現金賣出,或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為私下讓受,並參酌上開股價、交易股數,則聲請人尚非難以處分所持有上開股票,而以上開11月之平均收盤價計算,聲請人倘出售該939股股票,至少可得獲利7萬餘元。又聲請人另有投資漢璽投資公司40萬元股份,現為鼎漿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易普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擔任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以上聲請人所擔任之職務,具屬高度營利事業活動之指導或管理者,聲請人自應較一般人具有更為豐富之管理、理財專業及經驗,衡情聲請人尚非無從藉由自身之信用而為訴訟費用之籌措,故尚難逕認聲請人屬無資力之人。綜上,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云云,殊難採信,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與首揭條文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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