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58號原 告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升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