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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58號原   告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升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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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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