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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聲字第9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聲字第90號

聲請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壹千零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潮簡字第30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0,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命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土地測量規費│144,000元 │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2,490元 │相對人繳納 │├─────────┴──────────┴────────┤│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45,660元 ││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九十即131,094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因係由相對人上訴故已由相對人繳納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聲字第9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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