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33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38號
- 上訴人
- 董哲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淑芳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