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4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儀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慕萱、陳正邦、陳正航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訂立耕地租賃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