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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456號

請求訂立耕地租賃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儀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慕萱、陳正邦、陳正航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訂立耕地租賃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45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訂立耕地租賃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