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5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南五福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等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4,9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