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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51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51號

上訴人
南五福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等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4,9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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