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秩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呂維翰

  • 原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法人謝詩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橋秩聲字第4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謝詩杰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0930100號處分書所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又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74條第2款著有規定。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11年3月12日12時許,擅自進入位在高雄市楠梓區加宏路與壽民路口,已廢棄之美利堅幼兒園(現為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預計興建大樓,下稱系爭建物)內並隱藏其中進行塗鴉,其行為恐影響屋內設備之完整,且可能危害該處工程人員及異議人自身安危,有危害安全之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1,500元。 三、異議意旨略以:當時建築物附近沒有禁止進入的告示,其並不知道不能進去,也沒有刻意要隱藏在裡面,如果知道是私人建築不能進去,其就不會進去了,希望能減輕裁罰等語。四、經查: 同案受處分人黃裕宸於警詢時自陳,其與異議人當初會進入系爭建物,是因看該幼稚園已廢棄,所以入內創作塗鴉等語(本院卷第7頁),且異議人於警詢時自陳該處無人 居住,其等進入並沒有徵得他人同意,其等是踩著地上的木條,從窗戶進入系爭建築物等語(本院卷第10、12頁),又現場照片顯示系爭建物外已設有工地鐵門,並無供人自由進出之意(本院卷第12頁),是異議人於此情況下,仍擅自從窗戶進入將成工地、現無人居住、看守之系爭建物,隱藏其中進行塗鴉,不無危害建物所有權人及自身安全之虞,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相符,原處分依該規定裁處異議人1,500元,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 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秩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