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16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63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被告
- 聯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惠
- 被告
- 陳佳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