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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1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63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告
聯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惠
被告
陳佳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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