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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簡字第4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49號

原告
陳首邑
原告
黃歆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律師
被告
圓規方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檥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張瑞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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