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簡字第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49號
- 原告
- 陳首邑
- 原告
- 黃歆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清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靚凌律師
- 被告
- 圓規方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檥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張瑞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