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1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員百彩藝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清
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仰角視覺整合企業社即
周雨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968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