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63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 告 聯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惠 被 告 陳佳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