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813號原 告 李正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