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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周佑倫

  • 原告
    李正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813號原   告 李正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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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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