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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244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葉育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244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權 住同上
設高雄市○○區○○路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2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3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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