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2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24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民權 住同上
- 設高雄市○○區○○路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2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3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