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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3號

原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祥即吉禾樂商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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