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1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46號
- 原告
- 吉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良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哲可木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
0 元,應繳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4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