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4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15號
- 原告
- 台大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亦純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昭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