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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4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15號

原告
台大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亦純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昭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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