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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4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3號

原告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
被告
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霖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8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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