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4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3號
- 原告
-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仁文
- 被告
- 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霖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8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