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0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04號
- 原告
- 亨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進原即豪運工程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8,4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