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77號
- 原告
- 義大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曉
- 送達代收人
- 鄭翊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駿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駿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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