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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年度橋勞小字第6 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奕帆陳奕帆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陳美芝
被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邦
法定代理人
蔡嘉信
法定代理人
旭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正邦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遠豐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婁祖麒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橋勞小字第6 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零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唐佳安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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