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年度橋勞小字第6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陳美芝
- 被告
-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邦
- 法定代理人
- 蔡嘉信
- 法定代理人
- 旭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正邦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遠豐投資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婁祖麒 住同上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橋勞小字第6 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零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