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小調字第64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小調字第642號

聲請人
磐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智
相對人
葉庭寬即凱弘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租賃尾款及維修款,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茲相對人設址係位於高雄市大寮區,且依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狀所附租賃合約書第14條之約定,兩造係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則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小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