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簡調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簡調字第68號聲 請 人 蘇志永 相 對 人 挪亞方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支票一紙,屆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由,請求相對人負給付票款之責。然查 本件相對人公司設址在高雄市○鎮區○○街00號1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