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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9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葉育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993號

原告
誠大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翰
訴訟代理人
吳秀美
被告
王莞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整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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