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993號原 告 誠大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翰 訴訟代理人 吳秀美 被 告 王莞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整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