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153號原 告 曾文仁 訴訟代理人 曾涓樺 被 告 恩特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思行 被 告 鮮奇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攖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