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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153號

給付扣押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153號

原告
曾文仁
訴訟代理人
曾涓樺
被告
恩特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思行
被告
鮮奇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攖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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