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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葉育宏

  • 當事人
    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2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民權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2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3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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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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