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33號
- 原告
- 峻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榮
- 訴訟代理人
- 顏福松律師
- 被告
- 林彤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峻州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峻洲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