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消費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457號原 告 謝欣蓉 原 告 謝馨儀 被 告 范申樺即蓁媚莉美妍館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消費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