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4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457號
- 原告
- 謝欣蓉
- 原告
- 謝馨儀
- 被告
- 范申樺即蓁媚莉美妍館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消費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