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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457號

撤銷消費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457號

原告
謝欣蓉
原告
謝馨儀
被告
范申樺即蓁媚莉美妍館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消費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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