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3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祥即吉禾樂商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