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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1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46號

原告
吉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良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哲可木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

0 元,應繳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4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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