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8號

原告
徐錦珠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告
賓聯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1,041 元(含資遣費276,041 元、預告期間工資25,0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惟原告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1,000 元之1/2 即500 元,是本件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10 元(3,310 元-500 元=2,8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橋救字第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