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8號
- 原告
- 徐錦珠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 被告
- 賓聯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1,041 元(含資遣費276,041 元、預告期間工資25,0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惟原告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1,000 元之1/2 即500 元,是本件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10 元(3,310 元-500 元=2,8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橋救字第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