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97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至冠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