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28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聯中報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祉英
原告因給付報關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渤海廣宏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85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