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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3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24號

原告
高慧䖅
被告
美迦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自105 年10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1,000元,及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前開訴訟標的為僱傭關係及薪資給付請求權,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至其滿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42年餘,可工作之期間超過10年,超過其薪資請求,自應以其10年之薪資計算,經以原告主張之月薪21,000元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20,000 元【計算式:21,000元/ 月×12月/ 年×10年=2,5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裁判費12,974元【計算式:25,948元×1/2 =1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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