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60號原 告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被 告 莊士弘即昌昇汽車修護廠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