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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陳瑞霖

  • 原告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3號原   告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 被   告 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霖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8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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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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