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關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74號原 告 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秋 被 告 安東技研工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關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