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02號
- 原告
- 林紫竹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清源即展福工程行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000 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