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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0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04號

原告
亨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進原即豪運工程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8,4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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