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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陳奕帆

  • 原告
    李富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16號原   告 李富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速來便利生活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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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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