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16號
- 原告
- 李富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速來便利生活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速來便利生活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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