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6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52號
- 原告
- 宗茂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素貞
- 被告
- 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佩芳
- 被告
- 李佩芳即利欣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表明請求金額之計算依據(含數學計算式)及請求權基礎。
二、特此裁定。